作者:微社区 时间:2019/12/20 19:12:24 热度:986
12月18日,记者了解到,为切实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负担,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全面落实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纳入医保。
高血压和糖尿病已成为国际公认的威胁居民健康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两病”患者数量愈加庞大。《方案》中明确保障对象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两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对用药范围也进行了规定,“两病”患者门诊用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按国家新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品种和山东省过渡保留品种,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选用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优先选用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
参保患者需先到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两病”诊断证明,然后选择三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进行办理:持诊断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通过关注市、县医保公众号掌上办理;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
《方案》中规定以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为依托,将“两病”参保患者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待遇:一级以下(含一级)医院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二级医院门诊报销起付线为100元。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支付比例为:低档缴费的报销50%,高档缴费的报销60%。高血压、糖尿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00元、4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25元。
结算方式上,对“两病”患者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标识,门诊报销实行即时结算,患者个人只需支付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按月结算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参保患者办理“两病”备案手续后,确保年内享受待遇。
已办理“两病”门诊慢性病备案的患者,继续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待遇和本方案规定的“两病”门诊用药待遇不重复享受。若拟变更的,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中止原来的门诊慢性病待遇,办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手续。每个医疗年度内,只能变更转换1次。
需要提醒的是“两病”诊断专家须为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医保执业医师。一级医疗机构应不少于2名,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为所有符合条件专家。“两病”专家的确认,由各级医疗机构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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