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龚道安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指定管辖,交由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龚道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龚道安,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龚道安利用担任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局副局长,湖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重案侦查处处长、经济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湖北省咸宁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公安部技术侦察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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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龚道安决定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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