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网站体验更好 微信扫码登录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将实施:谁在受益?

作者:微社区  时间:2021/3/14 20:11:17 热度:462

这项被艺术界内广泛关注的新闻,从《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版一发布就开始了。中国艺术品交易市场曾经跃居世界第一,即便是在最近的调整阶段,也成为世界范围中重要的地区。但是在艺术品交易行业,尤其是拍卖行内的若干“潜规则”成为法律的漏洞,诸如“不保真、竞拍不透明、交易虚假”等等为人所诟病。如今这项新的条规即将正式实施,在关注所有层面的交易之后,我们也在思考,这项条规之后,究竟是谁在受益?

最受关注的新条例是什么?

“以后谁在拿着刚从小拍里买来的东西,跟我们信誓旦旦说没拍过的都是违法行为。”就在《办法》出来之后,北京匡时拍卖董事长董国强在其个人微信朋友圈中调侃道。当然,在《办法》中的规定是买受人(是指已经竞拍成功的人,和竞拍人有概念上的差别)有权要求拍卖行提供相关的来源证明的文件。

如何解读《办法》 成为近期的焦点

这同时也是《办法》中最让人们关注的,“禁止经营来源不合法的艺术品,应买受人要求,应当提供相关来源证明文件,并且拍卖行要保存相关原始文件不少于五年”。

所谓“来源不合法和来源证明文件”,简单的理解就是当买受人对于拍卖行所拍卖的标的有异议的时候,拍卖行要能够提供出相关的来源证明。追加下去,就是如果经营“假”拍品,将会是违法行为。

“这将会是对于拍卖行最大的约束,这项规定会要求拍卖行在征集的过程中更加认真的去筛选,尤其是真伪方面的鉴定等,并且认真的准备相关的原始单据,因为将来可能会涉及到相关的规定。另外一种约束其实是产生在拍卖行为之前的,就是所谓的竞拍者,他可能会在拍卖前要求拍卖行将来能够提供这种证明,这也将成为对于拍卖行的制约。”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法律咨询与理论研究委员会委员季涛在接受雅昌艺术网记者专访时如此表示,而这也将是对于拍卖行招商层面的直接制约。

《办法》规定:买受人有权利要求交易过程中出示这种带有原始单据的证明材料

对于买受人而言,现在我们实行的《拍卖法》中明确规定,由于书画古董等艺术品鉴定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当时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中国二十多年的拍卖历程中,因为这条法律规定所引发的官司不计其数,如广受关注的“吴冠中伪作”和“林风眠千万元伪作”案例等,最终就是因为“不保真”而败诉。

实际上,从这些案例之后,社会中就一直在讨论相关的解决方案,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未在法律层面有所改变,从而一再搁置。直到2016年3月15日即将要实施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出台,这项“看起来很美”的规定,也即将要接受具体实行阶段的检验。

“但同时,虽然有这项买受人有权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的规定,但是我们来看这个《办法》,其实其中并没有涉及到文物的经营,因为在拍卖行经营中有很多文物艺术品,或者说很多艺术品都是文物,但是《文物保护法》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是《办法》在考虑过程中一个欠缺。”季涛进一步说道。

作为艺术品拍卖市场交易中的双方——买受人和拍卖行,两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但是关于“孰强孰弱”的问题,也一直是媒体舆论中的口水战,实际上,买受人一直被认为是其中“相对比较弱”的一方,尤其是上述《拍卖法》中的“不保真”的规定,而《办法》的出台也被认为是对于买受人最为利好的消息。

“第三方鉴定机构”的利好?

艺术品交易环节中最容易出现问题、同时也是行业老大难的问题当属是“鉴定评估”,中国拍卖业二十年以来,一直是“全凭眼力”说话。更有甚者,随便请几个所谓的专家团队,就可以认定艺术品的真伪,对于竞拍者造成相当的困扰,这种行为在《办法》实施以后也将成为法律层面的约束。

《办法》提出对艺术品市场实行全方位内容监管,特别将“鉴定评估”等纳入监管范围,并明令禁止“伪造、变造或者冒充他人名义的艺术品”,并指出艺术品经营单位不得“伪造、变造艺术品来源证明、艺术品鉴定评估文件以及其他交易凭证”。提出要建立专家委员会、明示担保、尽职调查、鉴定评估、信用监管等一系列新的制度,通过立规矩、明底线、强化主体责任,促进艺术品公开透明交易,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这将是规范中国艺术品市场行为以及保护艺术家声誉的条款规定。

“以前不觉得拍卖行拍卖假画,或者说画廊交易中有我的假画是一件坏事,那个时候甚至还得意过,觉得大家认同自己的作品,但是很快的这个事情就成灾难了,严重影响到藏家的心态,会造成艺术家个人市场的一种乱象。”著名画家史国良在相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但是同时也无奈与没有办法左右艺术品交易市场,依然有大量的伪作流入到拍卖市场中。

而在之前的规定中,加之《拍卖法》中不保真的规定,中国艺术品市场缺失评估鉴定体系,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与平台,而目前,拍卖行能够做到的就是找到一些愿意配合的艺术家进行鉴定,并且会在宣传中出现“艺术家鉴定”等字眼,但是并不适用于所有的艺术家,这样的鉴定手段也被销售者看成是最为有效的“招商”行为。

但是《办法》之后,就要求拍卖行必须要能够提供第三方鉴定评估的材料,并且不少于五年时间的保存,而这样将会是对于泛滥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一个诚信挑战,尤其是对一些“专家团”的忽悠,将会是一个打击。赝品和假画泛滥,一件艺术品真假难辨,各路专家说法不一,收藏者和消费者往往无所适从,消费者在购买时,机构很难出具大众认可的作品源头的证明。但同时对于第三方鉴定机构而言,也将会成为最有效的法律支持。

即将在3月15日推出的“诚信联盟”与“鉴证备案”,其实正是延续了雅昌艺术网鉴证备案工作的相关工作,同时也是在《办法》规定下,主动的做出回应。雅昌艺术网也已经获得北京文化局批复,成为艺术品鉴定试点单位,雅昌艺术品鉴定中心享有、提供经由国家版权局登记备案的《鉴定证书》、《备案证书》资质。此次“诚信联盟”活动还将发起“中国艺术品诚信论坛”,针对新实施的《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对市场和机构产生的影响做深入探讨。

此次《办法》制定的参与者刘双舟亦向媒体坦言,在执行中存在较大困难。中国艺术品市场面临的问题确实是太多、太复杂,不能指望通过《办法》这一个部门规章来全部解决。“尤其是艺术品鉴定和评估问题,存在的争议还比较大。另外还有些内容的落实需要其他配套法律制度的完善。”

但是抛开具体执行的环节,这是相关法律文件第一次针对性的对于交易环节中的鉴定作为回应,确实触及到了交易中的深水区,这是国家政策层面向文化艺术品方面进行倾斜的一个重要信号。

谁在受益?

在对于艺术品交易环节中增加对于买受人的支持之外,《办法》中也有相关的“简政放权”的要求,比如在2013年就开始规定的将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下放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并且取消相关的审批材料等,这是和国家政府的大思路相一致的,如果我们放开来看所有《办法》中的新条例,除了上述的买受人之外,最受益的单位就是相关的画廊和机构,尤其是对于日益增多的海外艺博会而言,相比较于目前的规定,对于此的监管将会减少,审批效率将会提高50%以上。

《办法》实施之后,各位涉外的展览得到了利好

以艺术家和机构的涉外展览来看,首先是减少了8-9项的登记表格。在《办法》实施以前,主办方需要提供若干项证明文件报批,包括活动方案、举办单位、与其他单位签订的合同、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证明、场地协议等多达数十项,但是在《办法》之后,则只需要提供主办或者是承办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即可。

从时间成本来看,涉外机构的审批办理时间从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15个工作日,普通的不涉外的一般性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审批时限由原规定的15日调整为5日,也把工作效率提高了30%。

而伴随着《办法》的新规定,拍卖行在此处的监管并没有相关的体现,但是其实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对于交易环节中的拍卖行审批也有很大程度的“瘦身”,成为其中最大的受益者,并且力度甚至要高于《办法》中的规定,直接取消以前提前35个工作日提报文物局相关的拍前审批。

中国画廊越来越多的参加海外艺术博览会

以一家中等拍卖行的拍卖来看,标的在3000件左右,必须在拍卖前35个工作日上报文物局,并且对3000件标的进行LOT号处理,原则上要求拍卖时不许更改,这项规定起码占据了拍卖行30%的时间成本进行征集,而在逐步取消这种拍前严格审批流程之后,拍卖行的征集线将会相对应的延长起码30个工作日,相关的招商工作也会更加充分。

“以前上报文物局的时候,审批虽然已经是很熟练的流程,但是经常会遇到不能及时审批的时候,造成的后果就是图录不能及时的下印厂,因为在图录的第一页必须有文物局下发的审批同意的资料,延迟对于客户寄送图录的时间。”一位拍卖行工作人员告诉雅昌艺术网记者。

正是在伴随着国家政府简政放权的大方针,《艺术品经理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法》都在不对程度上相应这一规定,分别对于涉外展览交易和拍卖行拍前审批上进行瘦身,这样做的目的正是为了进一步激发艺术品市场内生发展动力。

但是正如《办法》和《文物保护法》中有空缺一样,这两者也有相互顺应的一部分,虽然取消了拍前的相关审批,但是在《办法》规定中,依然明确了对于艺术品鉴定的相关严格要求,这也打破了原来拍卖行中全凭眼力的潜规则,《办法》要求拍卖行在“鉴定评估”的环节中,要能够提供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其实也是延续了“来源证明”的相关要求,这项规定也是被认为对于艺术家和规范市场行为是最为利好的。

关键字:

欢迎关注公众号

相关标签:
发表您的观点

还没有留言,来占领沙发吧!
Analytics

微信扫码登录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