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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步惊心 拿什么规避艺术市场风险

作者:微社区  时间:2021/3/14 18:45:16 热度:507

  无论你是金融领域的“大鳄”,还是久经考验的收藏家,在进入艺术市场后的第一道难题都是艺术品的真伪和估值。虽然艺术品收藏投资及艺术品金融化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在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的情况下,艺术市场依然是冒险家的乐园。

  谨慎对待“保真”拍卖

  藏家周先生时常会在拍卖行淘宝,他无奈地告诉记者:“2007年,我在北京某拍卖会上竞拍了一幅作品,后来被专家认定为赝品。于是我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我在知晓‘瑕疵不担保’免责声明的情况下,自主作出竞买选择,也应承担艺术品拍卖所特有的正常交易风险,最后驳回了我的诉请。”

  对此,律师张萌萌说:“目前拍卖行多利用该条款规避自己的风险,我建议竞拍者可以选择与担保公司签订相关担保协议而降低拍到赝品的风险。”

  “艺术品的买家应该具备成熟的心态,艺术品消费具有买到赝品的风险,但同时也有捡漏获利的可能。”上海拍卖行副总经理陈克涛说,“艺术品无法做到100%准确的鉴定。我们的艺术品拍卖会公开向竞拍者声明,拍品中有90%保真,另外10%存疑。对于艺术品而言,10件作品中如果出现了一件误判就可能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和舆论压力。‘瑕疵不担保’可以保护拍卖行利益,同时也造成了某些拍卖行故意假拍和拍假。法律很难界定拍卖行是否故意拍假或假拍。国外拍卖领域也是靠行业自律,靠鉴定师的声望和德行。”

  陈克涛认为,目前买家还应该谨慎对待一些拍卖行推出的所谓“保真”拍卖。“首先,拍品的鉴定方经不起推敲,国内鉴定机构的权威性不够;其次,那些天价成交的拍品如果是赝品,谁能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现在还出现了画家本人对其作品进行鉴定的现象,这更不靠谱。一旦出现法律纠纷,画家作为利益的相关方,其鉴定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应。”

  “在《拍卖法》中,‘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物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条款一直备受争议。拍卖人及委托人首先都是在相关艺术品领域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这使得艺术品买受人所承受的风险更大,而拍卖行则能利用该条款规避责任。”张萌萌说。

  盛世古玩艺术品鉴定评估事务所的总经理杨树向记者讲述了一位委托人的遭遇,“最近我们有一位委托人在深圳某正规家私店购买了6件海南黄花梨家具,价值3000万元。之后请我们的专家评估,多名专家认为这套家具的材质由广西黄花梨冒充海南黄花梨的嫌疑很大。在我们为委托人做相关资料搜集整理期间,该委托人却放弃了法律诉讼。因为即便对簿公堂,委托人的胜算也不大。”

  画廊交易主体的不平等需要调整

  国内艺术市场发声最微弱的画廊在经营活动中也是状况频出。“从画作真假问题,到各种费用,到委托销售艺术品损毁,再到艺术家与画廊之间的误解,各种纠纷的原因不一而足。”某画廊负责人告诉记者,“一幅画如果出现了真伪问题,那么艺术作品的真实性很难在公堂上对簿出结果;某一位鉴定家的结论很难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但对于国内画廊来说,画作真假的问题并不常见。倒是画廊完善准入制度一直是业内关注的,把那些资本不充足、学术性差的画廊挡在门外,减少艺术交易资源的浪费,对改变国内二级市场挤压一级市场具有一定的作用。”

  张萌萌认为,画廊层面的艺术品交易主体并不平等。“普通画家处于劣势,很难维护自身权益;而著名艺术家则存在悔约、自行定价、直接拍卖等损害画廊权益的行为。这些都需要法律干预,以对交易双方的利益进行重新调整分配。”

  对于完善画廊的准入制度,张萌萌表示:“设立这个‘门槛’的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设立?标准由谁来执行?画廊的交易和代理属于民法范畴,而准入制度是政府监管,属于行政法范畴。此外,国内画廊组建形式有公司性质、合伙企业性质、个体工商户性质,在法律上属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不同的创立模式,受不同法律的调整,这也使得画廊行业比较混乱。其中合伙企业性质的画廊,受《合伙企业法》调整,其空间更大。”

  “拍卖行的准入制度也应该进一步完善。现在有些小拍卖行利用作品持有人急功近利的心理,故意将赝品认定为真迹,评估出高价,专门赚取其高额手续费,至于拍品是否能成交根本不关心。此外,法律规定文物商店不能做拍卖,而有些艺术基金也开始成立拍卖公司,艺术基金是否属于利益的相关方?提高门槛是规范市场的第一步。”陈克涛说。

  规避风险需要一份详尽的合同

  “今年以来,我们接到的艺术品质押贷款、艺术品融资前的评估委托明显多了。不过实际操作起来却面临很多问题和偏差,特别是在鉴定和估值方面。曾经有一位委托人请我们为其私人博物馆进行评估。该博物馆的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估值比较简单。不过,馆内藏品虽然数量众多,但经过专家鉴定九成以上为赝品,最终我们给出的估值与委托人的心理价位相差很远。给艺术品估值,各艺术机构玩法不同、标准不同、互不认同。”杨树说。

  在张萌萌看来,虽然艺术品质押贷款、艺术基金的风险较大,但可以通过详尽的合同防患于未然。“在艺术基金领域,首先是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风险,包括合伙型基金中,执行合伙人的勤勉尽责风险,都需要在合同中约定出现损失后的赔偿。艺术品鉴定评估失误是最大的风险,这就需要与投资顾问公司约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采取详尽违约金方式;艺术品保管与运输的风险,要与相关专业机构约定具体违约责任;此外,市场风险也需要投资者与管理人约定承担损失的一方及比例。而流动性风险则需要在相关合同及章程、合伙协议中对封闭期进行详细约定。总之,一份合同如果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且涵盖所有可能影响到各方利益的法律条款,就能使当事人避免未来陷入漫长的诉讼当中。”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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