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微社区 时间:2021/3/14 17:21:31 热度:744
苏富比拍卖行起诉称,四川苏富比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拍卖经营活动、宣传材料、网站和名片中大量突出性地使用“苏富比”“苏富比拍卖”“苏富比及图”等,与苏富比拍卖行未注册驰名商标“苏富比”构成混淆性近似;四川苏富比公司在拍卖活动中使用“SOTHEBY”,与苏富比拍卖行注册商标“SOTHEBY’S”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苏富比拍卖行涉案商标权。
二中院审理认为,苏富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据现有证据,对苏富比拍卖行主张涉案“苏富比”文字商标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苏富比拍卖行对涉案“SOTHEBY’S”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应受到我国法律保护。
法院指出,四川苏富比公司行为已侵害苏富比拍卖行的商标专用权,属于擅自使用他人知名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新华网 作者:李京华
欢迎关注公众号
发表您的观点